中学生法制教育提纲
所属分类:德育在线 阅读次数:943 发布者:学生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10
一、法律相关规定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及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学生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未成年违法的主要表现
校园学生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方面。
(一)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违纪行为)
(2)携带管制刀具;(违法行为)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违法行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违法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违法行为)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违法行为)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违纪行为)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违纪行为)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校园常见犯罪类型:
(1)盗窃罪;
(2)抢劫罪;
(3)故意伤害罪;
(4)寻衅滋事罪;
(5)敲诈勒索罪。
三、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
(一)、厌恶学习
厌恶学习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轨迹是:厌恶学习——扰乱课堂——师生、生生间关系紧张——逃学、旷课——结交不良伙伴——不良的消费观念、哥们义气、还有腐朽的生活方式(吃喝玩乐,寻求刺激)等等——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二)、逆反心理
主要表现为对外界的刺激产生与常态背离的心理反应,如对家长、老师的批评教育根本不听,甚至进行顶撞,家长、老师要求做的他不做,家长、老师不允许的,反倒产生强烈的好奇,非去体验不可,严重扰乱学校秩序,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盲目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还处于不定型期,这个时期的模仿心理,常常与逆反心理相伴随,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的判断是非曲直,对正面英雄的行为表现不以为然,但对一些影视或者传媒中报道的反面人物的行为却十分赞赏并盲目模仿。盲目模仿心理都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悬崖勒马,就会走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四)、不良嗜好
未成年人过早模仿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容易养成一些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赌博、玩电子游戏机,特别是迷恋网吧等等。如果一旦被网络或游戏所控制,重度成瘾者就如同吸鸦片一样,会对学生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使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虚荣心理
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自律自控能力,经不起不良诱惑,经意或不经意间产生攀比行为,在吃的好、穿的好、用的好等方面相互效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首先是向家长索取,在家长那里得不到满足以后,自己的心理出现更加强烈的占有欲,想方设法将别人的好东西据为己有。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治安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刑法处罚
1、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龄的法律责任
1、治安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如何预防侵害
1、面对侵害,严辞制止。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群众、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学校)。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做合格的中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留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侵害。
六、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重点做好: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要坦白、有道德。
1、慎交友。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有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后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3、善慎独。同学们正在飞速变化中,但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即使是犯了法,也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切记不可一错再错,最终铸成大错。
5、有道德。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生命对生命的同情,由此衍生出正义和仁慈”(亚当斯)。同学们应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学习、生活中要有善心、有爱心、有宽容心,为铸就高尚品格奠定坚实基础。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了国家、集体、社会、个人的利益,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及不允许做的或者是应当去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根据我们的办案实践,学生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触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未成年违法的主要表现
校园学生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方面。
(一)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违纪行为)
(2)携带管制刀具;(违法行为)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违法行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违法行为)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违法行为)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违法行为)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违纪行为)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违纪行为)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二)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校园常见犯罪类型:
(1)盗窃罪;
(2)抢劫罪;
(3)故意伤害罪;
(4)寻衅滋事罪;
(5)敲诈勒索罪。
三、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
(一)、厌恶学习
厌恶学习的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轨迹是:厌恶学习——扰乱课堂——师生、生生间关系紧张——逃学、旷课——结交不良伙伴——不良的消费观念、哥们义气、还有腐朽的生活方式(吃喝玩乐,寻求刺激)等等——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二)、逆反心理
主要表现为对外界的刺激产生与常态背离的心理反应,如对家长、老师的批评教育根本不听,甚至进行顶撞,家长、老师要求做的他不做,家长、老师不允许的,反倒产生强烈的好奇,非去体验不可,严重扰乱学校秩序,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盲目模仿心理
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还处于不定型期,这个时期的模仿心理,常常与逆反心理相伴随,主要表现为不能正确的判断是非曲直,对正面英雄的行为表现不以为然,但对一些影视或者传媒中报道的反面人物的行为却十分赞赏并盲目模仿。盲目模仿心理都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不悬崖勒马,就会走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四)、不良嗜好
未成年人过早模仿成年人的生活方式,容易养成一些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赌博、玩电子游戏机,特别是迷恋网吧等等。如果一旦被网络或游戏所控制,重度成瘾者就如同吸鸦片一样,会对学生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使学生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虚荣心理
未成年人没有足够的自律自控能力,经不起不良诱惑,经意或不经意间产生攀比行为,在吃的好、穿的好、用的好等方面相互效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首先是向家长索取,在家长那里得不到满足以后,自己的心理出现更加强烈的占有欲,想方设法将别人的好东西据为己有。因此,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治安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刑法处罚
1、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龄的法律责任
1、治安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五、如何预防侵害
1、面对侵害,严辞制止。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你可以大喝一声:“住手!想干什么?”,“耍什么流氓?”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2、处于险境,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侮辱和围困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民警、群众、老师、家长及群众前来解救。
3、虚张声势,巧妙周旋。当自己处于不利的情况下,可故意张扬有自己的亲友或同学已经出现或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等待并抓住有利时机,不让坏人的企图得逞。
4、主动避开,脱离危险。明知坏人是针对你而来,你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让坏人扑空,脱离危险,转移到安全的地带。
5、诉诸法律,报告公安(学校)。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问题是严重的,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如巡警、派出所,或向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单位或部门举报。
6、心明眼亮,记牢特点。遇到坏人侵害你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可能多的记住,并注意保护好作案现场。
7、堂堂正正,不贪不占。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不占别人的小便宜。因为“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软”,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坏人的当。
8、遵纪守法,消除隐患。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做合格的中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坏人留在自己身上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让坏人侵害自己的隐患。如已经结交坏人做朋友或发现朋友干坏事时,应立即彻底摆脱同他们的联系,避免被拉下水和被侵害。
六、如何预防违法犯罪
重点做好: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要坦白、有道德。
1、慎交友。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有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后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实现自我价值。
3、善慎独。同学们正在飞速变化中,但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即使是犯了法,也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切记不可一错再错,最终铸成大错。
5、有道德。道德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生命对生命的同情,由此衍生出正义和仁慈”(亚当斯)。同学们应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学习、生活中要有善心、有爱心、有宽容心,为铸就高尚品格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