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中学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例
所属分类:教学管理 阅读次数:971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2-14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一流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鼓励广大教师钻研业务,成为专家型、学者型教师,不断提高我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以适应我校创办全国示范学校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 构
第一条:成立陕西省西安中学学科带头人评选领导小组,在学校校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全权执行《陕西省西安中学学科带头人评选条例》。
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分别由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教科研室、教学处正副主任、各教研组组长、教学研究员及外聘专家担任。
(以上人员如果申报学科带头人,自动退出领导小组)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热爱本职工作,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热爱西安中学,师德高尚,乐于奉献,团结进取,教书育人。能全身心投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不在校外代课,不从事有偿家教。
第四条:
第一款:现有职称为高级教师。
第二款:来校工作必须满6年。
第三款:至少带过两届毕业班,所带学科高考成绩在西安市名列前茅,辅导学生在学科竞赛获陕西赛区一等奖,非高考科目具有相应成绩。
第四款:教学效果好,学生认可度高,3年来评教A的百分率平均不低于90%。
第五款:教研成果突出,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含专著)。
第六款:在本学科组内确实发挥了学术带头作用,教学理念新,教学方法灵活,教学特色鲜明。在把握本学科知识、思想和方法方面具有示范性,培养帮助青年教师积极主动且有成效,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在全校有较高的威望,在陕西省或西安市内该学科有一定的影响,曾承担省市级学科专业报告。
第四章 评选规则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评选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通过个人申请、专家评审、领导考核、学生和家长及同行测评、综合评定后确认。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八条:参评教师经学校确认后,由学校授予“西安中学学科带头人”称号。
第九条:凡获 “西安中学学科带头人”称号者,学校每月发给一定津贴。同时,广泛宣传其事迹,并在特级教师评选、国内外考察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凡获 “西安中学学科带头人”称号者,必须尽到以下责任:
(1)保持较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以及鲜明的教学特色。
(2)承担本学科专题研究、教改实验、教育科研任务,引领本学科发展。
(3)承担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任务,课堂教学向全校教师开放,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学术讲座。
(4)每学期期末,写出履行学科带头人职责总结;
(5)积极参加学科教研活动,在教研(学科)组、备课组中发挥骨干作用;
(6)积极承担学校交给的公开课、研究课、观摩课和第二课堂等任务;
(7)重视读书学习,每年至少精读1部教育教学类或学科类的经典名著。
第十一条:学科带头人任期两年,对当选为学科带头人者,学校每学期考核评定一次,符合条件者,继续留任,不符条件者,取消资格。学科带头人退休后,资格自然终止。
第十二条:任期内不安心教育教学工作,不履行职责,不恪守师德,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撤消资格。
第六章 条例生效日期及解释修改权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起开始执行。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解释、修改权属“陕西省西安中学学科带头人评选领导小组”。
200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