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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阅读次数:187     发布者:招生办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1-06-09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狠抓考试安全管理,夯实保密工作责任,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要严肃考风考纪,加大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的力度,不断净化考试环境。要坚决制止违规招生,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深入实施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宣传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不断优化服务,努力做到不添乱子、不捅娄子,让考生满意、院校满意、社会满意,省委和政府放心。

 

 

 

 

 

 

 

 

二○年五月   

 

 

 

 

 

 

 

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应由本人写出说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3.身体健康;

4.截至2011831,常住户口和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均在陕满3年。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条外,须有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报名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有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在陕常住户口不满3年者;

7.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在陕不满3年者。

第五条 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六条 所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都必须在户籍所在县(区)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时间和办法、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等,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48号)执行。

第七条 各地要严格审查考生报名资格,严防“高考移民”和其他不符合条件者违规报名。

第三章  考生档案

第八条 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由省招办建立,内容包括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考成绩、志愿、诚信记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等信息。纸介质档案包括中学学籍档案和报考材料,其建立、管理及领取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招办〔200216号)执行。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九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以考生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负责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在校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专人输入网上报名系统,学校审查;非在校生的鉴定由其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填写在《2011年陕西省高考报名非在校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鉴定由就读学校填写在《2011年陕西省回户籍所在县(区)高考报名考生学籍证明及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县(区)招办要指定专人将非在校生和回户籍所在县(区)报名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鉴定内容输入网上报名系统,考核表留存备查。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后的表现等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各市、县(区)体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做好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06号)规定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严格选择体检医院和选聘体检工作人员,严禁以体检工作站等形式取代体检医院的工作。要对体检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体检结论由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作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所作的体检结论无效。体检工作结束后,要指定专人对体检表进行认真复查,重点审查考生填写的既往病史是否属实、体检医生填写的项目是否规范,有无错检、漏检,体检结论是否准确,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补检或更正。

第十二条 各市(区)招办要认真进行总结,并按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招办。县(区)招办要将体检结论及时反馈给考生本人。

第十三条 陕西省人民医院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对体检医院无法确诊的问题做出最终裁定。

第六章  考试和评卷

第十四条 文史、艺术(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体育、艺术(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全国统考于678日举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如下:

 

       

   

67

 

 9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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