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中学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阅读次数:254 发布者:学生处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02
为了全面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高中学业,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财办教[2010]248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切实实施好国家助学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宣传、申请、审批、发放、建档等工作,大力推进“爱心工程”,帮助贫困学生在我校完成学业,使他们能够安心学习、全面发展、健康成长。通过资助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
二、组织、管理和审批机构
1.国家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助学金项目的组织管理,特殊情况处理,最终审批。
主 任:张克强
副主任:李文耀
委 员:李淑玲、杨枫、石峰虎、李亦工、梁亚君、任康元
2.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宣传、组织申请、学生信息建档工作等。
组 长:李淑玲
副组长:任康元
成 员:许变丽、付斌、王燕、黄薇及各班班主任
3.国家助学金申请审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进行审议,对审议通过学生进行公示。
组 长:李淑玲
副组长:许变丽、付斌、王燕
成 员:班主任代表5人;学生代表5人。
三、助学金申请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我校注册学籍的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城镇家庭父母下岗、低保户学生,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或伤残,或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一方失去抚养能力的学生。
3.受到严重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4.其他因经济困难影响学业的学生。
四、资助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根据条件要求,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及有关单位的证明一并交各班班主任老师。(一学年申请一次,每年9月20日至30日为申请期,)
2.班主任初步审查认定。对有打架斗殴、抽烟酗酒、大吃大喝、不思进取或有其它违纪行为者,或有伪造证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资格。
3.年级部审核汇总,落实核对补助名额,上报审议小组审核。
4.审议小组审核并划定补助档次,并公示。
5.国家助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6.发放。
五、资助指标与助学金标准
1.助学金指标由学校管理委员会确定并统一下达,年级、班级不得突破指标申报。
2.按评审程序确定受助对象后,由学校办理银行卡,年级、班级不得擅自改变助学金另发他人。资助标准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特困生每生每学期(半年)10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期(半年)500元。
3.国家助学金工作小组对受助学生建立信息档案备查并上报教育厅。
4.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5.本办法从2010年9月起实施。
上一篇:热烈祝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