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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考考生体检须知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阅读次数:375     发布者:招生办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3-06-25

考生体检须知

1、考生在接到招生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按指定程序接受体检,考生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体检现场。服从学校和体检医院的管理,不得在体检中弄虚作假。

2、肝功能检查应在空腹状态下采血。

3、在体检中如果部分考生出现了心慌、精神紧张等情况而影响体检结果的,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应如实向体检医生反映,请求稍事休息,再进行重新测量,以免因精神紧张而导致体检部分项目不合格,影响专业的选择和学校的报考。

4、体检期间患病(如感冒、发烧等常见病,不包括肝炎等影响参加高考报名的疾病)的考生,应事先向老师和医生说明情况以作体检项目调整,由老师与医生约定复检时间。

5、既往病史栏目由考生本人如实填写。有慢性疾病者填写疾病名称,如“慢性肾炎”,不能只填写“有”;没有既往病史的则填写“无”。

签字确认时,应当认真听取医务工作人员讲解,认真核对相关体检结论。并在规定位置签名。

6、在体检的前几天,应注意充分休息,并做好眼保健操,避免因学习时间太长,用眼过度造成的视力下降。在检查视力前35分钟,也可抓紧时间望一下远方或做一下眼保健操或点几滴缓解眼部疲劳的眼药水,使眼球调整到最佳状态,确保视力检查效果最佳。

7、采血前一天晚12时前禁食过于油腻的食品和含酒精的饮料和对肝功能有影响的药物,晚12时后禁食禁水,否则,易引起谷丙转氨酶升高,使检查结果出现偏差。

8、实施过“PRK(激光光学角膜切削术)”和“LASIK(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手术的考生,在参加招生体检时,必须出具手术证明(内容:手术医院、手术时间、术后疗效、原有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度数),以便作出适当的体检结论。

9、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后一周内,向所在区招办提出复检申请。

区招办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先安排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对原体检医院无法确诊、或考生对复检仍持有争议的问题,市(区)招办统一安排时间组织有关考生到市级仲裁医院进行复检。

允许复查的范围:肝脾肿大、可疑肺部病灶、心脏杂音、听力、嗅觉、色弱、视力、身高、尿常规等。

不允许复检的范围:血压,过早搏动等不得要求复查。

10对于市级仲裁医院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市(区)招办汇总后于高考当年4 15日前报送省招办,由省招办统一安排终检。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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