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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德育研究员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所属分类:德育在线     阅读次数:975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德育理论的研究水平,进一步更好的协助年级、班级德育工作的开展,推动学校德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育研究员是中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聘任从事德育研究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德育研究员聘任以及工作的检查、考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德育研究员的选聘
  第四条 德育研究员的选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政治立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对错误思潮有一定的识别、抵制能力,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三、有一定的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努力,责任心强,任劳任怨,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热爱学生,在学生中间有亲和力和较高的威望。
  四、有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有科研开发的积极性,善于研究探讨学生思想品德以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在省内外专业学刊发表过一定数量的专业论文。
  第五条 德育研究员实行聘任制。由德育处代表学校进行公开招聘,由校长办公会最终确定人选。德育研究员每届聘期三年。在工作中由学校德育处负责管理。
  第三章 德育研究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深入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密切注意时政的变化,与时俱进,使自己对事物的观察和认识水平不断的得以提高。
  第九条 主动学习研究有关德育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积极为德育研究工作提供有价值的资料信息。
  第十条 德育研究员的日常工作:
  一、按照学校的布置,承担德育的课题研究、问题研究、案例分析和各类德育工作的调查取证,每学期应向学校提交德育论文或发表德育论文一篇,在任期内有自己有分量的科研成果。
  二、按照学校或年级组的要求,经常协助和指导年级、班级、学生会或团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德育活动。
  三、深入研究家庭教育的理论和途径,承担家长学校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指导好家长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
  四、勇于承担示范班会任务,努力扩大自己的德育研究成果,认真学习校内外有价值的德育新理念和方法,不断提高自己德育研究水平。
  五、开展心里咨询活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心里咨询工作;积极热情的接待任何学生的心里咨询,根据学生发生的心里问题进行主动的帮教和服务。
  六、积极参加听课活动,研究学校德育教育问题,并及时给班级或教师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主动深入学生宿舍、班级、家庭和社区等,通过走访学生、家长、宿管和社会了解学生德育环境,努力做到德育的对象、理论和环境的有机统一。
  八、承担学校或德育处分配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好任务。
  第十一条 在德育处的安排下,起草并修订学校德育的有关规章制度,完善德育教育内容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对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德育研究员的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对德育研究员履行职责情况要进行认真检查考核,考核分平时检查和集中考核两种形式。由德育处牵头进行。
  第十三条 德育研究员工作考核内容为本条例所规定的德育研究员应履行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实效等。
  第十三条 德育研究员工作考核形式,采取个人总结汇报、年级组评估和德育处考核三结合的方法进行。由学校德育处制定考评细则,采取量化打分的办法,其中个人总结占30%,年级组评估占30%,德育处考核占40%。
  第十四条 对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德育研究员,学校将授予“优秀德育研究员”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德育研究员的权利与待遇
  第十五条 德育研究员应享有的权力:
  一是有权到图书馆查阅各种图书资料;
  二是有权随时到班级听课、参加班会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可随时深入宿舍了解学生生活状况;
  三是有权翻阅学生档案或各次学习成绩;
  四是有权参与有关学生的表彰、评审、处分意见;
  五是根据德育工作的需要随时召开有关学生座谈会或取证调查会;
  六是向班级、年级或学校提出德育合理化的建议或要求;
  第十六条 德育研究员应享有的待遇:
  对工作认真负责,自觉履行岗位职责的德育研究员,按照《西安中学教师工作量津贴方案》的规定,每月享受一定津贴补助,每学年按十个月发放。同时,学校适当组织德育研究员出外考察德育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其津贴: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有关会议,不按时完成学校有关部门上交给的工作任务,视其情节,扣除半月或当月全部津贴。
  二、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对学生问题处理不妥并造成较严重后果者,扣除两月津贴。
  三、其它严重问题,由德育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三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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