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学教师学历教育奖励办法
所属分类:教学管理 阅读次数:895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3-30
第一条 为了适应21世纪教育发展的需要,为了激励我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和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校在职教师(含招聘教师中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者),参加高等院校所承办的有关教育专业研究生课程学习班、教育硕士学习班者,均可接受奖励。
第三条 凡接受奖励的教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报名或报考须经教科研室同意,要履行相关手续,并由主管校长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班或教育硕士班学习的教师七年内不得提出调动要求。
(二)必须按课程班要求认真参加听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期间必须有完整的学习记录,缺勤不得超过总学习课时的1/10。
(三) 每学完一门课程,应撰写一篇和该课程有关的读书笔记或论文并将该课程成绩报教科研室备案。
(四)结业或获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习总结报告并撰写教育科研论文一篇。
(五) 学习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
(六)报考的课程专业必须与本人从事的工作和教学相一致。
(七)办理奖励手续时,参加研究生课程班学习者,必须提供学习班所在学校颁发的结业证原件和交费的原始票据,参加教育硕士学习者,必须提供教育部及所在学习学校颁发的学位证原件和交费的原始票据。
第四条 在职研究生课程班奖励标准如下:
(一)履行报名手续和交费后,学校给予学费30%的奖励。
(二)学习结束,获得结业证书者,学校给予学费70%的奖励。
(三)结业后,通过了研究生班以同等学历申请教育硕士学位考试并获得了由教育部和参加学习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者,学校给予学费75%的奖励。
第五条 在职教育硕士奖励标准如下:
(一)凡报考教育硕士通过考试后,凭入学通知书原件和交费证明,学校给予学费40%的奖励。
(二)学习结束,通过考核和论文答辩获得教育硕士学位证书者,学校给予学费75%的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第四、五条中的奖励基数以学费为准,不含报名费、书本费、交通费。以上奖励不累加。
第七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奖励或收回奖励。
(一)没有按本条例第三条要求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者,学校不予奖励。
(二)学习期满,为学校服务满五年而本人主动申请调离者,学校将收回奖励。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4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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