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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中学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所属分类:教学管理     阅读次数:931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3-30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以及《陕西省普通高中学分管理指导意见》和《西安市普通高中学分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为了科学、规范实施学分认定和管理,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一、学分意义
  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的精神阐明,学分是对学生在课程学习方面的经历和发展水平的认定,用以记录学生在相应的课程领域的成长经历和达到的发展程度。通过学分认定方式,更好地呈现构建意义上的学习评价,使我们的评价在传统甄别的基础上,向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多重性和评价方法的多样化拓宽,使学生学业评价真正成为真实描述与反映学生学业发展历程和状况的过程、自我教育的过程。
  二、学分要求
  1、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2、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个学分,社区服务2个学分,社会实践6个学分)。选修学分28学分以上,其中选修Ⅱ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方可毕业。
  3、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习更多选修课,获得更多学分。
  三、学分认定
  (一)遵循原则
  1、对学分的管理力求科学、规范、制度化。
  2、对学分的认定要公正、公平、公开。
  3、确保学分认定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二)认定主体为“西安中学课程指导委员会”:
  组  长:王兰君
  副组长:张克强
  成  员:教学处、教科研室和德育处正副主任,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
  (三)、认定机构为“西安中学学分认定委员会”:
  组  长:张克强
  副组长:薛锋  赵涛  梁雅君  郭富斌  石峰虎  李亦工
  成  员:各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班主任
  下设学科学分认定小组:
    组长:分管年级教学主任
    副组长:教研组组长  备课组长
    成员:本年级本学科任课教师
  (四)认定标记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五)、认定内容及方法
  1、学习模块学分的认定
  (1)、学习课时。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时学习。学生参加课程学习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80%方为合格(C级及其以上)。学生学习课时由授课教师登记,并根据学时数认定其相应的等级,36学时以上(含36学时)为A级;32学时以上(含32学时)为B级;29学时以上(含29学时)为C级;27学时以下(含27学时)为D级。
  (2)、学习过程反映。由任课老师从学习态度(20%)、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和学习任务情况(50%)、学习纪律(30%)等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分A、B、C、D四级。
  (3)、模块考试成绩。每个模块学习到中间时刻由科任老师或年级组组织阶段测试一次。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制题组织终结测试。测试除书面笔试外,应根据学科的特点举行必要的非书面笔试,如英语的听力、口语表达,自然学科的实验操作,体育、艺术学科的表演等。阶段测试和终结测试均采取百分制(150分制应换算为100分制),阶段测试按30%、终结测试按70%计入模块考试成绩,模块考试成绩达到60分(包括60分)为合格。
以上三方面均为合格,才能给予相应模块学分。
  2、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以课题形式认定。由指导老师评价、学生自评、互评综合评定。
  重点抓好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开题阶段评价。学生学习课题小组提供: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
  第二阶段,学习过程评价。学习课题小组及学生本人提供: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记录,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
  第三阶段,结题阶段。学习课题小组和学生本人提供:具体反映本人参与研究学习的感受、体会小结,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等)。
  (2)、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学分认定
  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的评价由德育处组织初评送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
学生在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内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个学分。参加的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不给学分。学生完成社区服务的必须向学校提供相关的经服务单位认可的社区服务材料,得以评定学分。
  每位学生每年必须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活动。校外实践活动占4个学分,校内实践活动(包括军训)占2个学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必须向学校提供经社会有关部门认可的社会实践活动材料和自己参与社会实践的记录和体会材料,得以评定学分。
  四、组织管理
  1、学分认定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全权负责。
  2、学生按规定完成模块学习并经考试、考核后,科任老师根据学生的学习课时、学习过程反映、模块考试成绩,如实填好附表一,送交学科学分认定小组初评;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由德育处组织人员根据学生活动材料按附表三、四初评;研究性学习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提供材料按附表二初评。所有初评结束后,送交教学处呈报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终评确认。
  3、公告与复议。经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复审确定学分后,向学生公告。学生对学分的认定有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复议申请,召集学分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相关老师联席会议,公开复议,作出最后的确认,并向学生解释。
  4、学生学分材料归档。经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确定学分后的材料全部交送教学处。教学处根据学分确认材料再填好附表五。属学生个人的材料,放入个人成长档案存放,属班级材料的放入班级学业档案存放。所有档案材料随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5、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一次补考。补考可安排在新学期开始一周后进行。学生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不得放弃)。重修要在接到不认定学分的通知后一年之内完成,重修所用时间不得与先前修习所用时间累加。同科课程(模块)重修原则上只允许一次。学生因故而使修习时间不足不能获得学分的,可在补足修习时间后认定。学生因为学习态度、纪律导致的不能获得学分的,视其情况给予考察下一学段学习态度、纪律的机会后再定,或对不接受教育者直接劝其退学的处理。
  6、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若已取得学分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若没有取得学分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根据情况确定重修或补修。
  7、从省内外学校转入本校的学生,必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分认定材料,由本校学分认定委员会研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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