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中学学生评优办法(试行)
所属分类:教学管理 阅读次数:927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范围为在校注册并获得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负责,德育处、教学处、教科研室、宣联处、团委参加的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特优生评选条件
1.特优生必须具备三好学生的各项条件。
2.特优生必须是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班级的前10%以内的学生。
3.在年级师生中有较大影响,能成为学生自觉学习的榜样。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4.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5.综合排名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五分之一以内。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乐于奉献,成绩显著;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综合排名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二分之一以内。
第七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会和团支部组织健全,每位成员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工作中坚持原则并有创新精神;
2.班风正,学风浓,全班学生团结友爱,集体凝聚力强;班团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同学出色完成学习等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在体育比赛中遵守比赛规则、讲文明、讲道德,并取得较好的成绩;早操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成绩显著;
4.全班无重大违纪违法等现象。
5.年级领导小组考评成绩、平时量化考核成绩、一学年文明班级的获得次数、全班同学的体育达标率、班级整体的学习成绩将被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1.学科竞赛优异奖:学习刻苦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在省级以上单科竞赛(比赛)中位居前五名者。
2.学习进步奖:学习态度改进较大,学习成绩上升幅度较大,成绩在班内排名较前一学年有显著进步,本学年度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较上一学年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数提高10分以上。
3.科技创新奖:在校级科技学术活动、科技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者;在市级(不含校内,下同)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或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者;发明创造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
4.文艺活动优秀奖:参加各种文艺演出、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前六名)者。
5.体育运动优秀奖:在市、区级以上比赛中冠、亚军获得者或破纪录者。
6.通讯报道先进奖:被省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1篇以上者,或被市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3篇以上者,或被校报、网站采用的稿件5篇以上者,或被校广播室采用的稿件10篇以上者。
7.精神文明奖:在维护社会公德、校风校纪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讲文明、树新风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者。
以上各项单项奖均应有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特优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受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2.有旷课行为者;
3.缺课(指有正当理由)累计在30学时以上者;
4.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5.学生干部有失职行为或给工作造成损失者;
6.受过通报批评者;
7.其他不宜评为先进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现象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1.班级内有重大责任事故;
2.班级内有违纪违法现象(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聚众闹事、参加非法活动等);
3.教室、宿舍环境卫生脏、乱、差。
第十一条 评选比例:
特优生的评选比例为每班1人,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的1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的6%,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为该年级班级总数的24%。符合单项奖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单项奖。
第十二条 评定步骤:
第一阶段:进行综合评分、排名。
第二阶段:班级评议评选。结合上学期学生评优的具体情况,各班根据学生综合评分和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初评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三阶段:初步审查,征求意见。各年级对各类先进按条件初步审查后,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四阶段:审定。各类先进由各年级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报德育处,由校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阶段:表彰奖励。学校对评出的特优生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并给予一定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单项获得者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先进集体发给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开学典礼上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
特优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获得者评选时间为每年七月初开始至七月中旬结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起试行。
第十五条 各班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评范围为在校注册并获得我校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负责,德育处、教学处、教科研室、宣联处、团委参加的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特优生评选条件
1.特优生必须具备三好学生的各项条件。
2.特优生必须是各方面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排名在班级的前10%以内的学生。
3.在年级师生中有较大影响,能成为学生自觉学习的榜样。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4.坚持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身体健康;
5.综合排名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五分之一以内。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乐于奉献,成绩显著;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5.综合排名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二分之一以内。
第七条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会和团支部组织健全,每位成员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工作中坚持原则并有创新精神;
2.班风正,学风浓,全班学生团结友爱,集体凝聚力强;班团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同学出色完成学习等各项任务;
3.积极参加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在体育比赛中遵守比赛规则、讲文明、讲道德,并取得较好的成绩;早操出勤率达到85%以上;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成绩显著;
4.全班无重大违纪违法等现象。
5.年级领导小组考评成绩、平时量化考核成绩、一学年文明班级的获得次数、全班同学的体育达标率、班级整体的学习成绩将被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单项奖评选条件
1.学科竞赛优异奖:学习刻苦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强,在省级以上单科竞赛(比赛)中位居前五名者。
2.学习进步奖:学习态度改进较大,学习成绩上升幅度较大,成绩在班内排名较前一学年有显著进步,本学年度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较上一学年各门课程结业成绩平均分数提高10分以上。
3.科技创新奖:在校级科技学术活动、科技竞赛活动中获一等奖者;在市级(不含校内,下同)以上科技、学术活动或科技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在国内公开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学术论文者;发明创造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者。
4.文艺活动优秀奖:参加各种文艺演出、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前六名)者。
5.体育运动优秀奖:在市、区级以上比赛中冠、亚军获得者或破纪录者。
6.通讯报道先进奖:被省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1篇以上者,或被市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3篇以上者,或被校报、网站采用的稿件5篇以上者,或被校广播室采用的稿件10篇以上者。
7.精神文明奖:在维护社会公德、校风校纪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讲文明、树新风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者。
以上各项单项奖均应有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特优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受党纪,团纪、校纪处分未满一年者;
2.有旷课行为者;
3.缺课(指有正当理由)累计在30学时以上者;
4.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5.学生干部有失职行为或给工作造成损失者;
6.受过通报批评者;
7.其他不宜评为先进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现象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1.班级内有重大责任事故;
2.班级内有违纪违法现象(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聚众闹事、参加非法活动等);
3.教室、宿舍环境卫生脏、乱、差。
第十一条 评选比例:
特优生的评选比例为每班1人,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的1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班级学生总数的6%,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为该年级班级总数的24%。符合单项奖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单项奖。
第十二条 评定步骤:
第一阶段:进行综合评分、排名。
第二阶段:班级评议评选。结合上学期学生评优的具体情况,各班根据学生综合评分和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初评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三阶段:初步审查,征求意见。各年级对各类先进按条件初步审查后,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第四阶段:审定。各类先进由各年级进行审查无异议后报德育处,由校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阶段:表彰奖励。学校对评出的特优生除发给荣誉证书外,并给予一定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单项获得者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先进集体发给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开学典礼上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
特优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获得者评选时间为每年七月初开始至七月中旬结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0级学生起试行。
第十五条 各班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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