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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学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办法

所属分类:教学管理     阅读次数:824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03-31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管理,进一步严肃考纪,加强考风建设,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树立我校良好的校风、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校注册的所有学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考试,涵盖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形式。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考试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的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不按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要求就座者;
  2. 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
  3.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仍在答卷或经警告仍不停止答卷、拒不交卷者;
  4. 交卷后,不立即远离考场,并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者;
  第七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存入本人档案。且不能撤销。事后本人写出书面检查,认识深刻且确有悔改表现,开学前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学处研究批准,可给该生一次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的机会。
  1. 座位、衣兜、课桌上等留有与考试有关的课本、笔记、资料等,清场时拒不交出者;(若没有放在讲台上,不论是自己还是别人的,看了还是没看,一律按考试作弊对待)
  2. 发现有夹带者;(无论是否翻阅)
  3. 发现带通讯工具(如:手机等)进入考场者;(无论是否使用)
  4. 查阅书籍、作业或其它有关课程资料者;
  5. 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者;
  6. 偷看别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有意让别人窥看者;
  7. 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8. 用考前准备好的模拟答案、答卷,冒充正式答卷者;
  9. 已交试卷,又拿回试卷涂改者;
  10. 自毁试卷(草稿纸)者;
  11. 起哄、谩骂监考人员,影响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12. 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八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第二次作弊;
  2. 3人以上商议如何作弊的主要责任者(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处分); 
  3.考前通过各种渠道窃取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等机密者;
  第九条  处理程序
  1. 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纪录,如有作弊行为发生,将作弊物证和作废试卷立即送考务办。
  2. 教学处、德育处对违纪和作弊学生,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并以通报形式公布,处理决定通知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十条  其他行为的处理
  1. 对作弊后,在试场与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争吵或威胁他人以及哭闹影响其他同学答卷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
  2. 对作弊行为确定,被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发现,而又拒不承认者,请有关人员立即报教务处,处理时按知错不改对待,将加重处罚。
  3. 凡违纪和作弊学生,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错误,并写出书面检查,不得无理取闹或托人说情。
  第十一条  本条例授权德育处、教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西安中学学生考试守则及违纪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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